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263号罪犯熊荣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雨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荣花犯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3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0026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626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熊荣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熊荣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荣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荣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锡明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星
代理
审判员 陈 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