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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61号

刘天柱肖娟刘录深与深圳市万家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天柱;肖娟;刘录深;深圳市万家乐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刘天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肖娟,住址广西。原告刘录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秋红,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家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荔林苑裙楼商场**。法定代表人余红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天柱、肖娟、刘录深诉被告深圳市万家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