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刘天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肖娟,住址广西。原告刘录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秋红,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家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荔林苑裙楼商场**。法定代表人余红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天柱、肖娟、刘录深诉被告深圳市万家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