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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祁民初字第678号

祁县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京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县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京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祁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祁县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虎兰,该公司经理。被告段京刚,成年,祁县昭馀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县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京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县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县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县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怀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宝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