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99号
原告:李永新,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周道全,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新与被告周道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永新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