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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99号

李永新与周道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永新,周道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99号

原告:李永新,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周道全,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新与被告周道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永新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