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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达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杨钧诉被告张润虎、徐有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钧,张润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告杨钧诉被告张润虎、徐有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达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杨钧,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张润虎,又名张小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杨钧与被告张润虎、徐有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31日,依法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有文的起诉,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张润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8日,被告张润虎和他的工人徐有文将一患者送到原告所在的达茂旗医院就诊,经检查,患者腰椎压缩性骨折,需手术治疗。原告应被告及徐有文的的要求,从包头市一附院请来了骨科专家为患者做了手术,手术产生专家费3000元、钢架费28000元,共计31000元,手术当天徐有文及被告张润虎给专家带走20000元,承诺剩余11000元第二天给付原告。可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半个月后患者也悄悄出院,原告经多次向徐有文及被告索要欠款,可二人拒绝给付。原告认为,就诊患者是被告所承包工程工地的工人,被告将患者送到医院并承诺支付尚欠11000元,现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毫无理由,故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器械及专家出诊费11000元,并承担原告在寻找被告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用8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原、被告之间手机通话录音(当庭播放),欲证明被告工地的工人在原告所在达茂旗医院就诊,且被告自己陈述他已经把治疗费给付了徐有文;2、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万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物清单一份,证明医疗器械费用共计28000元;3、证人胡某某的书面证言一份,欲证明原告在寻找被告过程中产生拖车费用800元。被告质证认为:通话录音是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是欠款人;对发票和货物清单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原告曾去爬黑麻工地找过被告,但具体是否产生拖车费用,被告并不知晓。

被告辩称,被告承包达茂旗明安镇爬黑麻的移民工程是事实,但被告工地上的工人是否受过伤并在达茂旗医院治疗,被告并不清楚,被告也没有和徐有文一起往达茂旗医院送过病人。被告大包爬黑麻的移民工程后,将工程清包给了杨三虎,至于杨三虎与徐有文是什么关系,被告并不清楚。被告也没有支付过20000元的医疗器械费及专家出诊费。原告提供的原告和被告的通话录音是事实,但不能说明欠款应该由被告支付,被告认为欠款应该由徐有文支付,而且被告所欠杨三虎的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所以被告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到2012年间,被告张润虎承包达茂旗明安镇爬黑麻工地的移民工程,案外人徐有文在被告张润虎施工期间与被告张润虎有业务关系,具体关系不明。2012年5月18日,徐有文曾送患者去原告所任职的达茂旗医院就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手机通话录音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仅证实被告张润虎认可徐有文尚欠原告1万元,及徐有文与被告张润虎具有业务关系,不能证实被告张润虎与原告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提供的另两份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95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雯

审 判 员 李 桂 英

人民陪审员 马  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云苏日娜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