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春林,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继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