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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14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田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中山西路36号。负责人孟钢,行长。被执行人田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田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9905.8元,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5611元和执行费10800元。逾期,被执行人田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彬银行存款856316.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彬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5631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