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代表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雄,女,汉族,身份证号码:×××9008。被告李晓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5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涂永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