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樊海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樊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18号执行证书:被申请人樊海成归还申请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款项5090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书面告知我院:樊海成已还清我公司欠款,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08)西公内字第381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金 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宫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