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3号5幢212室-214室。法定代表人来建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荣华、安国霖,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城关车站路256号。被告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35号三新大厦B楼11层1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32元,由原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姣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