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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海执字第5号

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华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海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叶汉荣。委托代理人蒋正雄,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汇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EVER-LEADING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柔斯密市布莱顿圣盖布里埃尔街第1320号(1320NSANGABRIELBLVDROSEMEAD,CA)。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EVER-LEADINGINTERNATIONAL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