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福贤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天马大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福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永收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