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周仁德与武义金辉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德,武义金辉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4号原告:周仁德,被告:武义金辉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仁德诉被告武义金辉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仁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星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