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48号
原告:陈鸿武,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王成,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鸿武与被告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鸿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鸿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昌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