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93号
原告:孙彦富,男。
被告:无为县科力耐火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荣贵,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富与被告无为县科力耐火炉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彦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彦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惠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