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民一初字第53号

范文生与赵祥芝、戴传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文生,赵祥芝,戴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范文生。被告赵祥芝。被告戴传玲。

原告范文生诉被告赵祥芝、戴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毅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