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刘希欧,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丁学敬,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欧与被告丁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丁学敬价值43366.49元的财产,并提供姜俊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939**号轿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学敬价值43366.4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