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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142-2号

张春申请执行尹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尹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女,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尹彬,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张春与尹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执字第142-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彬名下轿车一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