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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80号

李燕燕与秦素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燕燕,秦素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李燕燕。被告秦素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燕诉被告秦素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元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燕负担。

审 判 长  秦海泉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