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李燕燕。被告秦素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燕诉被告秦素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元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燕负担。
审 判 长 秦海泉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