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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培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培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培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传唤,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培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甬仑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培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培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培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培义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宇审 判 员 陈吉林审 判 员 范波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效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