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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1号

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阳,董事长。

被告: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雷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