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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2号

耿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2号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龙某某,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