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黄行初字第2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幼儿园,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村。法定代表人潘美玲。委托代理人余雄杰。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行政大楼16楼。法定代表人黄振国。委托代理人章颖芳。第三人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小聪明幼儿园,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梅园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晶晶。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幼儿园要求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已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幼儿园负担。
审 判 长 郏金岳
审 判 员 周敏武
代理
审判员 刘开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柯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