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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南商初字第356号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黄××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南商初字第356号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黄××。李×为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力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李×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李×起诉称,黄××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1年2月27日向其借款74930元,约定于2011年3月20日前归还,并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李×多次催讨,黄××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黄××归还借款74930元。李×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黄××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李×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黄××于2009年7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2月27日黄××又因资金周转向李×借款2万元,借款当日黄××与李×对50000元借款的利息进行了结算,共计是4930元,因无钱归还并入借款中。两次借款共计74930元,由黄××于2011年2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1年3月20日前归还,50000元借条由黄××收回。借款到期至今,黄××分文未还。黄××向李×借款7493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李×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借款74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力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杜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