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36-1号
原告: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璐璐,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鲍龙,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士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为4330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300元,由原告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京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