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衡桃行初字第28号原告高增壮。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慧,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阳,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洋,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干部。第三人潘宏壮。
原告高增壮诉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潘宏壮行政复议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增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宫卫红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扈荣振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