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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行初字第28号

高增壮与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壮,衡水市人民政府,潘宏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衡桃行初字第28号原告高增壮。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慧,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阳,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洋,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干部。第三人潘宏壮。

原告高增壮诉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潘宏壮行政复议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增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宫卫红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扈荣振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