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719-2号申请执行人叶荣富。
被执行人:曹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曹青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江南半岛(翡翠公馆)6幢2904室公寓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748234元(建筑面积140.05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7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于2012年12月5日委托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月7日买受人陈松珍以79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曹青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江南半岛(翡翠公馆)6幢2904室公寓(建筑面积140.05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7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松珍(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松珍起转移。
二、买受人陈松珍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