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军廷,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大学文化,无业,暂住东营市东营区。2002年8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3月19日。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2]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军廷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军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宋军廷以能帮宋某的儿子办理招工为由,骗取宋某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军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取款凭条,个人卡开户申请表,鉴定文书,说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宋军廷具备诈骗数额巨大且系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宋军廷对上述量刑建议未提异议,未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宋军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于2012年9月11日在东营区南王屋小区8号楼东单元102室将被告人宋军廷抓获。2002年8月10日,被告人宋军廷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3月19日。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为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军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军廷诈骗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在量刑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的范围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军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树洲
代理
审判员 吕珊珊
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