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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商初字第3878号

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远飞、高由治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远飞,高由治,陈凌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3878号

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和平。

委托代理人:叶华。

被告:姚远飞。

被告:高由治。

被告:陈凌瑶。

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姚远飞、高由治、陈凌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卢蔚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