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3878号
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和平。
委托代理人:叶华。
被告:姚远飞。
被告:高由治。
被告:陈凌瑶。
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姚远飞、高由治、陈凌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卢蔚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