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车建国,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冯国斌,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建国与被告冯国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建国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车建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建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立斌 搜索“”
车建国与冯国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车建国,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冯国斌,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建国与被告冯国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建国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车建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建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立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