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黄商初字第38号

陈阳与林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阳,林曰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38号

原告:陈阳。

被告:林曰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为与被告林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於玲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