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38号
原告:陈阳。
被告:林曰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为与被告林曰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於玲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