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执字第1606-2号申请执行人赵丽丽,女。被执行人许定楷,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丽丽与被执行人许定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内容,被执行人许定楷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赵丽丽付清8万元装修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定楷的银行存款84852元(包括执行费110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执字第160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许定楷与向XX所有的房产。
二、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伟光
审判员 李雄杰
审判员 黄金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学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