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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059号

沈小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沈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059号罪犯沈小平,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3月4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0日,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沈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沈小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沈小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小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葛锦峰

审判员  陆海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