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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23号

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林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林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郭辉,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芬,该员工。

被执行人:林志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