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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张某某、周某某不履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李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如强

审 判 员  胡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忠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