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张某某、周某某不履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李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如强
审 判 员 胡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忠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