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陈江,***,汉族,***年***月生,住***。
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小灿
被执行人:马小灿,***,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被执行人:彭旺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被执行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小灿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小灿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彭旺芹、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份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五位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务金额及还款方式: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三笔借款债务的具体情况如下:(1)第一笔借款为:申请执行人、五位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4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及相应利息;(2)第二笔借款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及相应利息;(3)第三笔借款为:申请执行人、五位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及相应利息。2、上述三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肆仟柒佰万元,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时,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第一笔本金为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借款中的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现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五位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剩余借款债务给
申请执行人:第一期:2012-5-18之前偿还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第二期:2012-6-18之前偿还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第三期:2012-7-18之前偿还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第四期:2012-8-18之前偿还本金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在上述还款期间,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按未还借款本金总额的2.18%/月的利率于每月的13日之前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3、本协议签订当日,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捌佰元整、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伍仟元整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4、申请执行人、五位被执行人同意:如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的债务或费用,则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立即到期,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按未还借款本金总额的2.18%/月的利率于每月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5、其余四位被执行人继续共同为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逾期支付及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就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法院立即处置(2012)惠中法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所查封的财产或五位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五位被执行人不得提出异议。
三、其他约定。1、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和解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及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所约定费用之日,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西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的46套房产【(2012)惠中法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项下,面积共计8020.71平方米的46套房产】予以解除查封。2、(2012)惠中法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其他查封物在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交偿还借款保障之时,才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封。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人民法院备案及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因五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西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的92套房产[预售许可证号:惠阳房预许字(2010)第054号、惠阳房预许字(2011)第041号]。具体为:1、惠阳房预许字(2010)第054号: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西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一区916、917、1005、1006、1021、1301、1321、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西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二区610。2、惠阳房预许字(2011)第041号: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西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二区B-101、B-102、B-103、B-104、B-105、B-106、B-107、B-108、B-109、B-110、B-111、B-112、B-113、B-114、B-115、B-116、B-117、B-118、B-119、B-120、B-121、B-122、B-123、B-124、B-125、B-126、B-127、B-128、B-129、B-130、B-131、B-132、B-133、B-134、B-135、B-136;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西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二区101、102、103、104、105、106、107、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301、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财产作买卖、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的处分。本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晓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永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