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苏坤兰,女,汉族。原告颜建中,男。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坤兰、颜建中诉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坤兰、颜建中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坤兰、颜建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坤兰、颜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交纳30元,由原告苏坤兰负担。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