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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苏坤兰、颜建中诉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苏坤兰,女,汉族。原告颜建中,男。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坤兰、颜建中诉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坤兰、颜建中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坤兰、颜建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坤兰、颜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交纳30元,由原告苏坤兰负担。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