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诸暨市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学大。
委托代理人:张根生。
被告:朱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主竞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朱竞君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