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004号罪犯谷文亮,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扬刑一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文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0日,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谷文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谷文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谷文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文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锡明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星
代理
审判员 陈 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