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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2号

马某、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张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于2013年1月1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