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张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于2013年1月1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