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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539号

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39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水兰,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楼天桓,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349号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慈溪市海瑞轴承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山县超群轴承有限公司执行款500370.91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74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唐 志 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