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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20号

孙宏伟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宏伟;刘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孙宏伟,约42岁。被告刘勇,约32岁。

原告孙宏伟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并于2013年1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孙宏伟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宏伟逾期未交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晓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