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孙宏伟,约42岁。被告刘勇,约32岁。
原告孙宏伟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并于2013年1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孙宏伟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宏伟逾期未交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晓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
孙宏伟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孙宏伟,约42岁。被告刘勇,约32岁。
原告孙宏伟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并于2013年1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孙宏伟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宏伟逾期未交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晓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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