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X镇X村X组X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容县容州镇X路X号。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和被执行人杨某某已于2013年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月16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并承担执行费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泽
审 判 员 姚 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