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全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象荣,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象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象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象荣系单身汉,以拾荒为生,其于2012年9月9日15时许,在全州县黄沙河镇镇黄岗村委中心街古龙井边与54岁的湖南籍单身拾荒汉唐某因喝酒之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唐象荣持扁担将唐某的头部打成重伤。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象荣传唤归案。同年10月4日,被害人唐某自身因多器官萎缩,功能衰竭合并感染而死亡。被告人唐象荣分文未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象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象荣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象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象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戴前发
人民陪审员梁恩群
人民陪审员蒋妮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