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