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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宜民初字第11号

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