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谢某某,女,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熊某某,男,193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