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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181号

谢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谢某某,女,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熊某某,男,193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