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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2990号

付学军与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学军,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付学军,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宋艾武,鹤壁市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继臣,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肖建国,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一般代理。

原告付学军与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马保军分别于2013年1月9日、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艾武、李晓东、被告远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继臣、肖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付学军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学军撤回对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付学军承担。

审判员  马保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