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阴民初字第00118-1号原告郭诗贤,男,汉族。原告周常历,女,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男,汉族。被告邓顺康,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东大街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诗贤、周常历诉被告邓顺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诗贤、周常历尚在治疗中,相关损失尚无法确定,故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兰华群
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
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