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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号

梁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梁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运芳,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钱某,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奕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