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利鹏,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淇县高村镇高村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410622198407082204.被告王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鹏诉被告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鹏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利鹏负担。
审判长 秦海泉
审判员 王海霞
审判员 段绍光二O一三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