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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89号

张利鹏与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利鹏,王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利鹏,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淇县高村镇高村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410622198407082204.被告王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鹏诉被告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鹏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利鹏负担。

审判长  秦海泉

审判员  王海霞

审判员  段绍光二O一三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伟娜